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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乐行执字第131号

昌乐县林业局与刘锡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9-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乐县林业局,刘锡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3)乐行执字第131号

申请人:昌乐县林业局

被执行人:刘锡勇申请人昌乐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刘锡勇林业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向其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03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昌乐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锡勇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世明

审判员  李在兴

审判员  田洪伟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彦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