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03)壶执字第73号陈小平:陈小平与万庆卫婚约财产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9日作出的(2002)壶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庆卫于200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返还原告彩礼款29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壶关县支行。开户名称:壶关县人民法院账号:0505XXXXXXXXX3304执行员 李淑刚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