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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刑初字第190号

田跃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跃,农民。200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188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田跃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24日下午,被告人田跃插片进入自己在嘉善县惠民镇泾渭路158号的租房,窃的同租一处的同事孟恩及戚新庆放在租房内的诺基亚5110型手机1部、背包1只、皮鞋1双、衣服3件、裤子2条、剃须刀1把、洗发水1瓶、现金230元,总计盗窃价值757元。2003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跃至嘉兴市秀城区七星镇农贸市场门口,窃得他人未上锁的飞利浦自行车1辆,价值120元。次日上午,被告人田跃骑盗窃来的自行车与老乡至七星农贸市场买菜,见沈爱珠停自行车时未上锁,即又乘机窃得该辆凤凰牌自行车及车上雨披1件,价值206元。在被告人田跃骑赃车逃离现场至320国道七星收费站时,被嘉兴警方抓获。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大部分发还失主。被告人田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估价鉴定、扣押清单、领条、发还清单、调查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8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田跃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6月27日起至2003年10月26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26寸女式飞利浦自行车壹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郁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