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09号申请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詹军道,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住所地本市万寿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韩中庆,总经理。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1月26日作出西仲裁字(2002)第25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支付的人民币4911332.88元及本案其他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现无经营场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西安韩森寨百货大厦有可供财产执行时,权利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东升
二〇〇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