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翟雅兰,女,住址不详。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翟雅兰贷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13342元、利息71537及罚息3519元、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