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卫生防疫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烟福民二重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5月23日前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卫生防疫站银行213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一礼执行员 王旭孟执行员 杨海燕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修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