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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53号

烟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卫生防疫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5-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福山区卫生防疫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卫生防疫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烟福民二重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3年5月23日前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卫生防疫站银行213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一礼执行员  王旭孟执行员  杨海燕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修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