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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263号

刘安国与叶丹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安国,叶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国,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咸阳市粮油机械厂工人。被执行人叶丹,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黄河机械厂工人。刘安国与叶丹劳动报酬一案,本院200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丹暂无下落,申请人刘安国于2003年5月14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60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晓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