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安石,男,195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自强西路五金百货采购站职工。被执行人叶丹,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黄河机械厂工人。刘安石与叶丹劳动报酬一案,本院200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丹暂无下落,申请人刘安石于2003年5月14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40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