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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与被执行人谢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谢少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法定代表人沈毛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临,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少红,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与被执行人谢少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2月20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桐乡市濮院物流公路西安站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少红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68003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