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红光路货场。法定代表人仝明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玉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东岭集团司法处干事。被执行人陕西新大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南俊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炫洲,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嘉峪关市华企物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大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新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西安东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未受偿的79133.6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长安
二〇〇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