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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执字第00199号

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5-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安徽天宝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禹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津广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宝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2)禹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天宝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勋

二〇〇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