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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柳丽娜与被执行人张俊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丽娜,张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柳丽娜,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雁塔路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张俊,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开元商城职工。申请执行人柳丽娜与被执行人张俊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03)新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柳丽娜于200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柳丽娜对其未受偿的7500元欠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童 鹏

二〇〇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