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行长。被执行人魏辛。被执行人陕西西北机电物资公司,住所地本市尚德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力,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魏辛、陕西西北机电物资公司贷款担保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277号公证执行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交行西安分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72330万元、利息682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