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绍刑初字第115号

徐江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3-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绍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绍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江,个体经商;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03年1月30日逮捕。现羁押在绍兴县看守所。辩护人任越,浙江中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以绍县检刑诉字(2003)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江犯抢劫、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少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江及其辩护人任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江因同镇渔后村村民陈贤海向其诉说可能赌博被骗,于1998年1月18日晚,伙同陈贤海到绍兴县钱清镇南方大酒店一房间,以杨某诈赌为由,对杨进行殴打,徐江强行从杨的身上搜得现金2,500元;嗣后,又逼杨某打电话叫来陈某、魏某,又以陈、魏诈赌为由,令两人交出钱来,被告人徐江在得到陈某、魏某的6,800元和5,000元后,又伙同陈贤海使用暴力威胁,强迫杨某出具欠徐江8,000元和欠陈贤海15,000元的欠条各一张,并威胁三被害人不得报警。次日杨某按前晚被告人徐江电话要求,将2,000元现金送到陈贤海的公司给徐江,徐江又伙同陈贤海以使用暴力相威胁,强迫杨某出具向陈贤海集资10,000元的收据,后在他人的劝说下,徐江才撕毁了8,000元欠条,并以让杨支付3,000元为条件,从陈贤海处拿回15,000元的欠条及集资款收据。为支持所控事实,公诉人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江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其中敲诈勒索罪属数额巨大,诉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江数罪并罚。

被告人徐江辩称因事先遭被害人杨某辱骂,才打了杨一拳;杨某等人诈赌骗了亲戚陈贤海的钱,在去摸杨身上袋中的牌时带出了现金,本案有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还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任越除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外,还提出被告人徐江是出于义愤才出面追讨亲属被诈去的钱财,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物目的,被告人殴打杨某的原因,是杨不承认诈赌、还骂人,该情节认定抢劫罪无法可依;此外,还以被告人徐江在敲诈勒索犯罪中情节较轻、社会后果较轻和被告人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及自首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徐江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徐江一姻亲陈贤海(已车祸死亡),在绍兴县钱清镇南方大酒店一房内,与杨某、陈某、魏某赌博,输掉现金数千元,陈贤海因怀疑赌具有诈,临行前将赌时用过的一副牌带走。当晚陈贤海到被告人徐江家,让徐辨认纸牌,被告人徐江认为纸牌被做了手脚。被告人徐江与陈贤海一起赶到南方大酒店。在酒店门口,被告人徐江以陈贤海被诈赌输钱为由邀洪阿陆一同去要赌博输款。当被告人徐江和陈贤海等人来到该酒店四楼杨某的包房内时,被告人徐江在指责杨某诈赌遭否认后,就与陈贤海共同殴打杨某脸部,被告人徐江从杨某身上衣袋内搜得现金2,500元。被告人徐江和陈贤海又逼杨某打电话将原参赌人员陈某、魏某骗来。当陈、魏两人进房后,被告人徐江对陈、魏讲杨已承认诈赌,要陈某、魏某交出钱来,并谎称已有三车人叫来。陈某、魏某见状,被迫掏出口袋中的现金,其中陈某交出7,000元、魏某交出5,000元,被告人徐江除允许陈某留200元作回去车钱外,将余款11,800余元交给陈贤海。后陈贤海又要杨某写欠条,因遭杨拒绝时,被告人徐江操起一把热水瓶进行威胁,杨某被迫按被告人徐江、陈贤海的要求,分别写下内容为向徐江借8,000元和向陈贤海借15,000元的借条各一张。临走前,被告人徐江还威胁杨某、陈某、魏某不得报警。当晚,被告人徐江又打电话给杨某,要求杨在次日到陈贤海开设在钱清原料市场的公司支付2,000元。次日下午,杨某按约到陈贤海公司,交给徐江2,000元。因陈贤海又提出曾向杨妻集资10,000元,要求杨出具10,000元的收据,遭杨拒绝时,被告人徐江又对杨进行威胁,杨某又被迫写了一张内容为向陈贤海集资10,000元的收据交给陈贤海。同月月底,杨某托同村的杨耀洪向徐江说情,后在杨耀洪的劝说下,被告人徐江将杨某出具给他的8,000元欠条撕毁。为拿到出具给陈贤海的15,000元欠条和10,000元集资款收据,杨某又交给徐江3,000元现金,但事后被告人徐江只交给杨某15,000元借条原件和集资10,000元收据的复印件各一张。2002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江在所在村党支部书记高振土的陪同下,主动到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杨某陈述与陈贤海赌博的当天晚上,陈贤海与徐江等三人一起闯入其包住的南方大酒店的房间,以对陈贤海诈赌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徐江还从其衣袋内搜走现金2,500余元,又被迫打电话叫来陈某、魏某,陈、魏两人亦被迫交出身上现金共10,000余元,后又被迫写下借徐江8,000元和借陈贤海15,000元现金的借条各一份,徐江在离开前还威胁不得报警。次日下午,又应徐江电话通知送2,000元到陈贤海公司交给徐江,受徐江威胁又被迫写下向陈贤海集资10,000元的收据。后通过同村的杨耀洪向徐江求情,当杨耀洪指出徐江的违法行为后,徐才将8,000元借条撕毁,并答应由其向陈贤海收回15,000元的借条和10,000元的集资款收据,为此又支付给徐江3,000元,但事后徐江只交了15,000元的借条原件和10,000元集资款的复印件;被害人陈某、魏某分别陈述回到酒店房间,见杨某象刚被打过的样子遂问何事,徐江称有三车人叫来要打人,见状被迫交出各自身上的现金,徐江还威胁不得报警。杨某又在徐江持热水瓶的威胁下被迫写了借条;杨耀洪证实同村的杨某以赌博赢了徐江一亲戚的钱而遭徐江殴打,不仅被拿走了身上的钱,还被迫写了欠条二张和集资款一张。并要求其帮助从中做劝解工作。为此找到徐江向徐指出其违法性质,后听徐江说曾去陈贤海处替杨某要回集资款收据未成;陈新建证实陈贤海与杨某、陈某、魏某一起赌博,输钱后将用于赌博的牌带走。当晚8时许,陈贤海、徐江等人赶到,徐江以牌有记号诈其亲戚陈贤海的钱为由伙同陈贤海一起殴打杨某,徐江还从杨身上搜出约2,000元左右的现金,陈贤海与徐江又威逼杨某写集资款字条;高振土证实当地派出所因徐江外出经商寻找徐江未果,2002年1月16日遇到徐江后,遂陪同徐江到派出所投案;陈贤海供述与杨某等人赌博而输掉数千元现金后,因怀疑杨等人诈赌遂将用于赌博的扑克牌拿走让表妹夫徐江察看,徐江认为牌被做了记号,在徐江的提议下,随徐一起赶到杨某包的房间,在酒店门口还碰到另一人也一同前往,因杨某否认诈赌,其手在杨的脸上碰到过,后从杨某处拿到的2,350元给了徐江,陈某、魏某处拿出来的近12,000元由徐江给了自己;绍兴县公安局钱清派出所出具的书证证实徐江在所在村支部书记高振土的陪同下主动投案的时间、经过;杨某被迫出具的向陈贤海借现金15,000元原件和向陈贤海集资10,000元的复印件经被告人徐江辨认无疑;被告人徐江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其在庭审中辩解是在遭到杨某的谩骂后,才殴打了杨某和在搜杨身上的牌时带出了现金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佐证,故其本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现金,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威胁手段,逼迫他人写下借条并限期交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江在犯罪中,不仅采用了暴力手段,还直接采用搜身的方法取得现金,并据为己有,完全符合抢劫犯罪的各种主客观构成要件,故被告人徐江辩称不构成抢劫犯罪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认定抢劫罪无法可依的意见,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江有主动投案情节,并对主要事实供认不讳,属自首;及本案被害人在事情起因上的过错因素,可以依法或酌情采纳被告人徐江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和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徐江减轻处罚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熙彦

审 判 员  刁学伟

代理

审判员  傅蓉蓉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