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环城路广源楼西侧。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县支行发出的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00044324,票面金额为:29125.97元,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营业部,收款人建瓯豪迪集团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善县协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褚在倩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