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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296号

姚军委与邵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3-01-0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军委,邵长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姚军委(姚军伟)。被告邵长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军委诉被告邵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军委、被告邵长艳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6日,被告邵长艳配偶赵亚东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现赵亚东已死亡,被告邵长艳作为赵亚东的妻子,对原告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邵长艳返还借款100000元。

被告邵长艳辩称,被告与赵亚东系夫妻关系,赵亚东因意外死亡。但被告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赵亚东向原告借款,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不成立,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

本院查明,被告邵长艳与赵亚东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6日,赵亚东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借条,今借伟姚军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赵亚东。2012、6、6”。2013年3月30日,赵亚东因意外死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条、户籍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赵亚东立据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其间借贷关系真实且合法有效。被告邵长艳与赵亚东系夫妻关系。赵亚东借款是在与被告邵长亚夫妻存续期间,赵亚东的借款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赵亚东已意外死亡,被告邵长艳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邵长艳返还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长艳辩解原告提供借款证据不是赵亚东所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申请司法鉴定,同时,被告辩解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邵长艳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邵长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军委借款本金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履行判决给付义务,被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70元,以上合计3370元,由被告邵长艳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刘德先

审判员  孙 旭

审判员  刘 锋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狄阿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