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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法执字第179号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与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2-04-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179号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城支行于2002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吉尔瑞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省外贸吉尔瑞商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新城支行要求此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1)新经初字第84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