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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942号

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西安朝辉城建咨询公司、西安市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作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942号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劳动南路178号。法定代表人杨六金,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颖,男,1978年7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园,该公司职工。被告西安朝辉城建咨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七路164号。法定代表人闫立德,经理。被告西安市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厅门34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与被告西安朝辉城建咨询公司、西安市朝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作合同、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于200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西安朝辉城建咨询公司存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帐号为XXXXXXXX的42万元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朝辉城建咨询公司名下帐号为XXXXXXXX上42万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王长安

代理

审判员  孟创奇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建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