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02)正执字第567号雷国民:本院已立执行丁立志申请执行雷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02年4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
丁立志与雷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02)正执字第567号雷国民:本院已立执行丁立志申请执行雷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02年4月21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