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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经初字第9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李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2-04-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李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经初字第9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4号。法定代表人王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何铭,该支行房地产信贷部客户部经理。被告李淑芳,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国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李淑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解放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92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更生

审 判 员  杨 睿

代理

审判员  姚 洁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翟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