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591号原告杨景川,男,193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太渤龙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延,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太渤龙装饰材料经营部法律顾问。被告陕西澎明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高新开发区火炬路1号付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景川与被告陕西澎湾酒店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景川于200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景川撤回起诉。诉讼费121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晏航舰二00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