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住所地西安市尚勤路231号。法定代表人郑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互助路付10号。法定代表人郭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郭俊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合作基金会,住所地同上。法定代表人张彦霞,该会会长。西安市新城区财政局与西安市新城区社区经济局、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及新城区农工商总公司借款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14日作出的(2001)新督字第133号支付令已经生效,申请人新城区财政局于2002年元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2年元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上海证券部有法人股,并对其股票已依法查封、冻结,经申请人申请对其未受偿的二千四百七十六万零三百三十元发放《债权赁证》。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依《债权赁证》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2)新法执字第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 评
二〇〇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