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7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洁、雒培英,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巨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洁、雒培英,被告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沾染吸毒恶习,经常打骂原告,双方分居近两年,无法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被告崔某甲辩称,自己已经戒毒,并未打骂原告,双方未分居,夫妻生活自己有做的不对的地方,愿改正错误,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1992年11月10日生一男孩崔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原、被告均未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生活事件,尤其是被告处理夫妻关系的某些方式欠妥,致夫妻矛盾加深,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虽因家庭琐事致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被告当庭愿改正自身不足,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巨艳二00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