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全荣(又名王泉荣),村民。被告许顺林,村民。被告徐根美(又名徐根妹),村民。
原告王全荣与被告许顺林、徐根妹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尚欠原告车费290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无着,故诉至法院。两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1月27日欠原告车费2900元,由于被告未给付。被告又于2000年1月29日写一份结帐单,但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结帐单及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两被告拖欠原告车费,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顺林、徐根妹应支付原告王全荣车费290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126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二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