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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即执字第2243号

王秀芳与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芳,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224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芳。被执行人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196号。法定代表人曲广善,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芳与被执行人青岛纳利宝制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1)即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承强

审判员  毕元智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〇二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