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杭西经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杭州余杭区临平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杭州欣亚华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与被告杭州欣亚华织造有限公司(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
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信实业银行杭州分行余杭支行,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杭州欣亚华织造有限公司,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f0YUANGAO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杭州欣亚华织造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何亦波
审判员 何亦波
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顾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