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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松执字第98-1号

申请人吴杏兰与段小明、段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1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松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吴杏兰,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小明(又名段世春),男,成年人,汉族。被执行人段梁,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杏兰诉段世春、段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世春、段梁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1999)松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汪保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