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松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吴杏兰,女,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小明(又名段世春),男,成年人,汉族。被执行人段梁,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杏兰诉段世春、段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段世春、段梁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建议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1999)松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保国
审判员 黄长春
审判员 汪保平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星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