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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平执字第2878号

于晓军与崔作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11-2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晓军,崔作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2878号申请执行人于晓军,农民。被执行人崔作文,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晓军与被执行人崔作文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作文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青民终字第5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华

审判员  窦在强

审判员  黄永亭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