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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1182号

杨均坤与丁雪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11-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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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杨均坤,农民。被告丁雪兴(又名丁雪新),农民。

原告杨均坤与被告丁雪兴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寿志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欠款44000元是事实,本人已归还15000元,实际应欠29000元。因嘉兴市南洋电器工具有限公司欠其电镀加工款未付,故原告处的欠款也未能归还。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合伙办厂。同年8月1日,原告退出由被告经营,并有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杨均坤原姚庄电镀车间投资款计44000元整,���月付10000元,日期8月至11月底。之后,被告付款三次共计15000元,尚欠原告29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期还款,引起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辈子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雪兴应归还原告杨均坤欠款2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负担1170元,原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款直接汇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寿志敏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