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阮成养,男。
委托代理人:范荣兰,女。
被告:李仟儒,男。
委托代理人:李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养与被告李仟儒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下落不明,且不宜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致使本案无法如期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阿尔斯坦
审判员 康 秀 琴
审判员 段 晓 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