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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27号

阮成养与李仟儒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11-03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阮成养,李仟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27号

原告:阮成养,男。

委托代理人:范荣兰,女。

被告:李仟儒,男。

委托代理人:李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成养与被告李仟儒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下落不明,且不宜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致使本案无法如期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阿尔斯坦

审判员 康 秀 琴

审判员 段 晓 明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