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刑初字第240号

李道江、李文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道江,农民。2001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文书,农民。1994年9月因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道江、李文书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道江、李文书于2001年7月22日夜,入室窃得王天祥家现金人民币89600元左右,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依刑法第25条、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道江、李文书当庭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2日夜,被告人李道江、李文书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南桥新村王天祥家,采用拉断防盗窗直楞的手段,由李文书在外望风,李道江钻窗入室,窃得王文祥黑色皮拎包及钱包各1只,内有人民币89600元左右。案发后,追缴赃款88600元,已发还失主。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失主王天祥关于当夜家里被盗现金人民币约9万元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人民币88600元,并已发还失主;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白云看守所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文书的前科情况;查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被告人李道江、李文书当庭供认不讳,所供认与上述证据相一致。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道江、李文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6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两被告人坦白交代较好,且赃款基本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道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李文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忠富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