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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霍民初字第2389号

冯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10-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霍民初字第2389号

原告: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0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汤家胜

审判员 焦大明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