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霍民初字第2389号
原告:冯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0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现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汤家胜
审判员 焦大明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