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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27号

阿克塞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红山石棉矿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9-0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阿克塞神威化工有限贵任公司,酒泉市红山石棉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初字第27号原告阿克塞神威化工有限贵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银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兴刚,男。被告酒泉市红山石棉矿。法定代表人王如存,矿长。委托代理人玉正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酒泉市红山石棉矿欠款纠纷一案中,被告现履行能力有限,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影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本案能得到全面、实际履行并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告酒泉红山石棉矿的青H-A14**富龙客货两用车一辆,由原告阿克塞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一年一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 多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