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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429号

张海林与张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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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张海林,村民。委托代理人郭建平,嘉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岳林,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村民,住嘉善县丁栅镇俞汇村陈汇集*号,现住嘉善县姚庄镇兴文路**号。

原告张海林诉被告张岳林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家具总计5480元,并出具出欠条一份,约��归还日期为三个月。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欠条一份,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无故拖欠原告贷款,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岳林应支付原告张海林家具款54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999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支付日期同上。本案诉讼费22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件爱理费229元,逾期不缴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再平

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洪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