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招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南院镇东汪家村民委员会。
被执行人:付志勇,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黄庄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南院镇东汪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付志勇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王成业
审判员 宋春瑜
二〇〇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