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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茅执字第92号

徐凤丽执行决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1-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凤丽

裁判文书全文

{C}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01)茅执字第92号被拘留人:徐凤丽,女,汉族,1961年9月23日出生,郧县人。住址:住十堰市富康花园25栋本院在徐凤丽与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公证执行一案中,查明徐风丽毁损、抢夺案件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凤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〇年××月××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2001)茅执第92号十堰市公安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艺术剧院(原十堰市豫剧团)与被执行人徐凤丽公证执行一案中,因徐凤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徐凤丽拘留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0年月日时起至200年月日时止。附:本院(200)茅执字第号拘留决定书一份。二OO年月日经办人:审批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