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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刑初字第21号

任德水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1-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德水,农民。1995年10月11日因盗窃罪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0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德水犯盗窃罪,于200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建华、代理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德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德水分别于1999年5月17日、2000年9月2日、5日、10月9日在浙江嘉善县魏塘镇、江苏江浦永宁镇窃得现金、金首饰、VCD等,共计价值97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任德水系累犯。当庭以各失主报失材料、扣押、发还清单、估价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手印鉴定书、监狱证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65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任德水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7日下午,被告人任德水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人民桥东岸32号潘丽君家,采用踢门入室、撬写字台抽屉的方法,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金项链1条(10.94克)、金饰品1件(4.69克),总价值3790元。赃款、物均未追缴。2000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任德水窜至江苏省江浦县永宁镇西葛村中心组徐祖银家,采用踢门入室、撬写字台抽屉的方法,窃得人民币1100余元、新科VCD1台、银手镯1付、金戒指1枚(3.125克)、金项链1条(12.5克)、金耳环1付(3.125克),总计人民币3900余元。其中银手镯1付、新科VCD1台已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2000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任德水窜至江苏省江浦县永宁镇高丽村高丽组刘学党家,采用翻墙入室等方法,窃得金戒指2枚(6.25克)、银圆2枚,计人民币740余元。其中银圆2枚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2000年10月9日上午,被告人任德水窜至江苏省江浦县永宁镇街道竺兴华家,采用翻墙入室、撬橱门等方法,窃得人民币63元、金戒指1枚(6.01克)、金项链1条(4.812克)、玉溪香烟1包、南京特醇香烟1包,计人民币1290余元。上述赃款、物均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另又查明,被告人任德水于199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潘丽君、徐祖银、魏宝兰、竺兴华、刘学党的陈述分别证实了失窃钱、物的时间、数量。2.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发还清单及领条,证实了在被告人任德水处扣押部分赃款、物且已发还失主。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一组证实被盗现场的情况。4.手印鉴定书及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1999年5月17日在嘉善县魏塘镇人民桥东岸32号提取的手印系在逃犯任德水所留。5.抓获经过及证人韩某、金某、任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了被告人任德水的归案情况。6.南湖监狱证明证实被告人任德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1996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德水当庭亦作了供述,且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德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72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任德水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德水认罪态度尚可,部分赃物、款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任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0月11日起至2004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蓁

人民陪审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陆剑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