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14742号

马世合与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世合,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4742号原告马世合。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建松。委托代理人诸璐沣、葛雯妃,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合诉被告杭州唯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世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世合负担。

审 判 长  杜欢庆

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

人民陪审员  姚其元二○○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步佳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