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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61号

许某某与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许某某与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1日,许花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二0一一年有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