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许某某与许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21日,许花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8)新民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二0一一年有一月七日
书记员 蔡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