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1号
原告:沈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根原告沈建良诉被告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沈建良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伟根负担。
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