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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1号

沈建良与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1-01-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沈建良,沈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1号

原告:沈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伟根原告沈建良诉被告沈伟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沈建良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沈建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沈伟根负担。

审判员  金晓璐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