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729号
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1014824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337号香江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徐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远波,男,公司员工。
被告:任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任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佳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谢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