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9498号
原告:徐振林,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锋,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怀刚,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蒋兴娟,女,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662036117Q,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林诉被告左怀刚、蒋兴娟、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振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怀刚、蒋兴娟、江西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振林负担。
审判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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