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执字第07号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民主石灰厂
法定代表人:张继海,厂长。被
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建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1999)阿经督字第11号支付令,于2000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00年5月26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支付令所确定的由其偿还申请人石灰款46,2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阿克塞县公路养护队拖欠其工程修建款1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阿经督字第11号支付令确定的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付款额,划拔被执行人在阿克塞县公珞养护队的工程款46,270元,及本案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31元,以上合计46,601元。执行员 别尔德汉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