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汉刑初字第8号自诉人蒲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蒲某某之子。自诉人蒲某某于2000年11月20日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虐待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审理过程中,自诉人蒲某某以被告人周某某认错态度好,能积极接其回家住并尽赡养义务为由,于200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刑事控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要求撤回刑事诉讼的请求,意思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蒲某某撤回诉讼。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体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
审判员 李小杰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开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