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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商执字第304号

王成宏与蒋志清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12-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宏,蒋志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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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商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宏,男,农��。被执行人蒋志清,男,农民。王成宏诉蒋志清因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0)商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由蒋志清偿还王成宏5782.9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0元。2000年11月19日王成宏向本院申请执行,并预交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蒋志清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及时兑现,遂与王成宏达成和解意见:蒋志清于2011年12月之前给清王成宏石料款6782.92元(含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由蒋志清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0)商执字第506号案件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希新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国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