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47号
原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煜通。
委托代理人:陈明科,男。
委托代理人:高扬善。
被告:夏清云,男。
委托代理人:李正伟。
被告:田英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企业公司与被告夏清云、田英耕拖欠石棉款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夏清云调动工作,其新地址不明。近期内无法传唤,本案待夏清云的新地址明确之后,才能传唤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第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阿尔斯坦
审判员 康 秀 琴
审判员 别尔德汉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多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