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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427号

李智会与西安市秦吉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1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智会,西安市秦吉通讯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427号

原告:李智会,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树文。被告西安市秦吉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安西街1号1021室。

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小雷,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鹏涛,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智会与被告西安市秦吉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养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会及其代理人王树文、被告委托代理人韩小雷,樊鹏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理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劳务费未付,经其多次催要未果,现起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其支付劳务费4111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依据,其现在只欠原告劳务费18164.85元,但原告在施工中丢失100对980米电缆,价值17663.12元,依据双方在《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被告应按照材料原价从应付原告工程款中加倍扣除,并按情节处罚总施工费的5%-20%,从丢失的材料款中扣除应付原告的劳务费,其现在不但不欠原告劳务费,而且原告还应向其赔偿材料款。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通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安康市五里电信支局辖区的通信线路工程交原告施工,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施工费计算为每综合工日20元;付款办法为原告自酬资金进入工地。完成至50%工作量,经建设单位答字确认后,被告付给原告20%合同款。完成至80%工作量,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后,被告将合同款付至40%。工程竣工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后,被告将合同款付至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付款,被告扣除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后将合同余款付给原告,一年质保期满后,被告将尾款追回付给原告。

审判员  吴养奇二〇〇〇年零月零日

书记员  申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