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阿民初字第60号

杨有成与王建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12-0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杨有成,王建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阿民初字第60号

原告:杨有成,男。

被告:王建成,男。

委托代理人:高扬善。

原告杨有成与被告王建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阿尔斯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有成、被告王建成及委托代理人高扬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有成诉称,2000年7月19日,被告王建成不听劝阻,在我房屋西墙邻近建起一堵院墙,影响了我的通风和采光。后阿克塞县土地城建环保局作出“限王建成15日内拆除,向西1米至1.5米处建墙,由我负担移墙后空出土地的使用费”的决定,但被告拒不履行。现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院墙,赔偿经济、精神损失各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建成辩称,1998年4月,原告杨有成经我许可,在我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一所临时居住��房,但原告违反口头约定建了一所永久性居住用房。后我与原告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于2000年7月3日达成“杨有成将西门查堵,在南墙开门,并堵窗子”的互占墙体协议。对双方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做了界定,协议表明原告放弃通风、采光权。为生产、生活需要,我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墙,是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行使,并不侵害原告的通风、采光权,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有成与被告王建成房屋相邻。双方均于2000年6月25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同年7月3日达成的互占墙体协议中约定的“并堵窗子”是指由原告杨有成查堵其房屋北墙窗户。4日、10日双方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被告于19日在原告房屋西墙不足10厘米处建起-堵院墙,高出原告房屋西墙窗户约30厘米。后阿克塞县土地城建环保局就双方的争议做出了“限王建成15日内拆除,向西1米至1.5米处建墙,由杨有成负担移墙后空出土地使用费的处理决定”。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房屋相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双方相邻关系。被告王建成虽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修建院墙,但却影响了原告的通风和采光,被告应负全部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院墙的理由合法,应予支持;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求,举无证据,不予认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原告违的修建永久性房屋、双方达成的互占��体协议及原告放弃通风、采光权,因举无证据,不予认定所提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院墙并不侵害原告权利,相邻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不动产相邻民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成拆除与原告杨有成房屋西墙相邻的院墙,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建成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阿尔斯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冯 多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