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74号
原告:宋新义,男。
被告:徐胜如,男。本院在审理宋新义诉徐胜如修建房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义于200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新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宋新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萨 拉 来自:
宋新义与徐胜如修建房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74号
原告:宋新义,男。
被告:徐胜如,男。本院在审理宋新义诉徐胜如修建房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义于200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新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宋新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萨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