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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阿民初字第74号

宋新义与徐胜如修建房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0-12-0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宋新义,徐胜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民初字第74号

原告:宋新义,男。

被告:徐胜如,男。本院在审理宋新义诉徐胜如修建房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新义于200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新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宋新义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阿尔斯坦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萨  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