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0)阿经初字第56号
原告:阿克塞县移动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
被告:孟显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移动通信公司诉被告孟显策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移动通信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阿克塞县移动通信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段晓明
二〇〇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萨 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